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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依职权撤销企业不真实的登记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 1998-09-2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依职权撤销企业不真实的登记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进行查处。

  二、依法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撤销设立登记应一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企业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三、撤销变更登记的,该企业该次变更行为无效,应恢复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原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因自身的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该登记机关及共上级登记机关应依法纠正,对该企业的登记重新予以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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