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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9 生效日期: 1998-10-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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