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