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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4 生效日期: 1999-02-24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9)2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2500万,各占25%。注册地在北京市。

  三、筹建期限自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各发起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任职;拟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层人员,需符合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所有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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