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9)4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北海新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新力”)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北海新力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北海新力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北海新力40%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北海新力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北海新力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北海新力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北海新力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北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北海新力,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北海新力上述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