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工商广函字(1997)第99号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7年8月28日关于认定广告的性质、责任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基本要求是:1.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2.广告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3.广告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构成要素,如性能、质量、价格、产地、生产者、有效期、允诺,必须真实,不得夸张。4.广告在表现上运用的艺术夸张手法应当能够被公众接受和认可,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以上意见,供你们在认定《中国水产》杂志社于1995年12月至1996年9月发布的上海水产大学水产增养殖科贸公司“供应正宗河蟹种苗”广告的性质、责任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