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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2 生效日期: 1989-03-22
发布部门: 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规定,纺织机械属于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由物资部协同纺织工业部安排。
  为了贯彻物资部(1988)物办字178号文精神,做好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是纺织工业生产建设所需要的部分重要机器设备,具体品种目录和生产企业由纺织工业部制定。随着物资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供需形势变化;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目录和生产企业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由纺织工业部向生产企业下达合同订购任务。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所需主要原材料由国家安排,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


    第四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用于下列国家重点需要: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批准的引进项目中,经纺织工业部审查确定国内分交的机电产品;
  援外出口、国防军工及科研单位需要的主要纺织机电产品;
  部管的主要专用配套件和维修专配件;
  其它特殊需要的纺织机电产品。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纺织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列入国家合同订购的纺织机电产品,分别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目录向纺织工业部提出申请。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凭批准文件和扩初设计需要的设备清单,按规定表式填写(附件一),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综合计划司,抄报技术装备司。
  经部批准的重点填平补齐和纯属设备更新项目,需要国家控制的棉纺细纱机。毛纺细纱机、化纤纺丝机和控制发展的行业的主要设备,由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抄报综合计划司。
  援外出口项目,按经援出口的需求,由援外出口承建单位按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规模,提出所需订购纺织机电产品设备清单,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抄报综合计划司。
  军需、科研、教育部门所需纺织机电产品,可按单位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综合计划司,抄报技术装备司。
  部管纺织机电专配件,按专配件生产供应目录,由省、市、自始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维修实际需要,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所报经过批准的计划项目,通过综合计划司和技术装备司综合平衡,领导审批,7、8月份组织产需订货衔接。但由于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指标限制,有的项目可能列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有的项目未能列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可由部进行分配,实行导向订购计划。计划项目以外的纺织机电产品,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关纺织机械制造(集团)公司或纺机企业选购。


    第七条 国家合同订购产品是国家计划任务,生产企业要优先安排,这些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
  随着供需形势变化,国家不能安排原材料的配套设备、辅机及专配件由纺织工业部安排导向生产计划,以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成台配套,生产企业也要优先安排,这些产品由技术装备司商综合计划司,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安排导向销售,执行计划外价格。计划外价格要规走最高限价。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和代表生产能力的棉纺细纱机、毛纺细纱机、化纤纺丝机以外的纺织机电产品,作为(集团)公司、企业计划,实行计划外价格。


    第八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原则上安排在产品质量好、守信誉、技术先进的企业生产。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名单,由纺织工业部根据建设需求情况和用户意愿,按照相对集中择优安排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国家对生产企业安排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数量,一般控制在企业生产能力的30%一50%。但承担棉、毛细纱机、化纤纺丝机和国家控制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则根据需要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生产企业要积极承担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任务,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生产任务。


    第十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任务的下达。
  纺织工业部对各方面报出的需要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并匡算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报物资部和国家计委核定。
  纺织工业部根据核定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国家重点计划项目需要情况,编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生产计划数,纳入纺机年度生产计划,即年度计划的“其中:国家合同订购数\直接下达到(集团)公司或企业。


    第十一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任务的产需衔接和落实。
  对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成套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生产周期长的大型化纤成套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合同订购的关键单台纺织机电产品和专配件,凭纺织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分配单(附件二)进行分配和订货,企业不得挪用或自销。
  国家重点计划建设项目所需的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还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中标后的主要产品纳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后,需加盖“合同订购专用章”才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重点计划建设项目所需的成套纺织机电产品,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成套承包,也可以由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直接向制造厂签订供货合同自己组织成套。需要委托成套承包的在申报计划和国家合同订购产品分配单中明确。
  关键单台纺织机电产品则尽量采取产需直接订货的办法。
  受委托进行成套承包的(集团)公司和企业,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要有一走的服务条件,要对用户负责。不论采取什么订货形式,都不允许有中间层次倒手买卖,尽可能由建设单位或最终用户订货。


    第十三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核定主要原材料的依据,范围和方法。
  国象合同订购任务的纺织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核定,以生产企业承担盖有“合同订购专用章”的订购合同为依据。
  按订货合同核算的主要原材料范围是:钢材、铜、铝、铅、铜材和铝材。
  纺织部按照与有关部门的合同订购产品安排数量,核算所需主要原材料,作为国家预拨原材料的依据。
  纺织机电产品国家合同订购的订货结束后,纺织部根据企业实际承担的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对各种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安排数量进行调整,然后按调整后的数量分地区、分企业核定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指标,纳入年度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并按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指标下达到(集团)或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加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销售,凭纺织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分配单进行分配,其它单位不得挪用,生产企业也不得自销。
  国家按企业承担的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所核拨的主要原材料,必须用于完成国家下达的合同订购任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克扣和挪用。
  由于生产企业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成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除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夕),国家在下一次核拨主要材料时,要把这批合同所拨的材料指标作相应扣除。
  国家核拨的主要原材料指标在落实订货时,如订货品种和交货等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应积极进行串换调剂和市场购买,以保证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完成,但不能中止执行合同。
  接受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生产企业,应每季度未向纺织部技术装备司报告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执行情况,纺织部技术装备司监督检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会同有关生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度实施。解释权属纺织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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