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1-29 生效日期: 1996-11-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69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公司提供飞机供包机公司运营取得的包机费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1996)242号),反映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取定额包机费,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1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11月2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