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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5 生效日期: 1998-05-05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9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体改委《关于同意组建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改[1993]15号)、《关于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规范重新确认并更名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体改[1996]29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社会公众股发行规模的通知》(鄂政函[1997]183号)及《关于报送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鄂政函[1997]18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2592.7666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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