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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党[2003]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速推进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争取用5至10年时间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支撑和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形势和任务 
  (一)面临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省积极抢抓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内需、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广泛、深入、持久地掀起兴水利、治水害、保水土的治水高潮,成效十分显著。5年来,全省完成水利和地方水电投资225亿元,增加水利工程蓄水库容16亿立方米,总库容达到94亿立方米,解决了477万人的饮水困难,建成了48个初级电气化县和1个电气化州,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省水利发展与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效率低,节约和保护意识差,治水观念和水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水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防御洪涝灾害和改善水环境的形势更加严峻。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水利建设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治水思路,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步伐。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期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前提,以水价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保障,加快建设水资源开发、防洪保安、供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六大工程”,逐步构建城乡供水、防洪减灾、水环境保护、水管理、水利法规和水利投入保障“六大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目标任务。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匹配的水利基础设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2005年,水利工程蓄水库容达到100亿立方米,人均年供水能力达355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2300万亩。“十五”期间,解决农村500万人的饮水困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万平方公里,建成4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2010年,水利工程蓄水库容达到108亿立方米,人均年供水能力达365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2400万亩,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乡镇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普及率达50%,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3万平方公里,建成8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消除病险水库险情,初步构建主要城市、江河防洪体系,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利信息网络。 
  (四)建设重点。要加快以“润滇工程”为代表的水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缓解工程性缺水状况;加快以主要江河、国际界河治理和城市防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确保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及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加快以“滇中调水”、“引水济昆”为重点的水资源配置和以人畜饮水解困、乡镇供水为重点的供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现代新昆明等城市群和乡镇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加快以“明珠工程”和国家“长治”、“珠治”工程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推进高原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快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增效和山区“五小”水利为重点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以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为重点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加大水利改革力度 
  (五)加快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步伐。按照“补偿成本治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系,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做到小步快走,逐步到位。对非农业用水要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农业用水要逐步实行按立方米计量,改进收费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加收、减免和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扩大民间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改革项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筹集社会资金。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的水利工程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民间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或BOT等不同形式投资参与建设。建立政府资金的“投入一退出一再投入”机制,加大对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力度,采取转让、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或TOT等各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水利国有资本的滚动发展。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加大重组、改制的力度,吸引多元投资,做到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民营水利的供水价格,允许在政府指导水价范围内,实行协议水价。对防洪工程,要走“以堤建地,以地生财,以财护堤,滚动发展”的路子,治理河道新增或增值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租赁、拍卖。各级金融机构要从切实支持我省水利建设出发,在按照贷款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七)创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确定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新建水利工程,没有落实管理方案的不予立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根据工程建设类型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对单一微小水利基础设施,可将使用权和经营权无偿划归集体或农户自管自用。 
  (八)加强水权水市场理论的研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探索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有序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九)切实加大水利投入。水利是以公益性、社会性为主的基础设施,要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同时,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入机制,使水利的投资总量有显著增加。在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水利的投入要随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增加。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依法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市留用部分中划出15%以上的资金,由防汛部门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尚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要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尽快实施。 
  (十)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国家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小型水利项目以地县投入为主。明确公共财政应承担的建设投资范围及分摊比例,对防洪保安、水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对公益性水利运营工程日常维修和管护支出同级财政应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提高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对各个渠道下达的水利资金,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整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采取贴息、补助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对供水、供电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水利项目,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取向、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加快市场化运作步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要切实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乡镇供水产业化建设。 
  (十一)深入持久地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长抓不懈。要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建立政府规划、政策引导、财政扶持及集体、农户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尽可能集中连片,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劳务和群众自筹资金,要按照“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抓紧组建省水利投资公司,负责省级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拓宽水利融资渠道,提高水利建设的投融资能力。各地要在分清公益性水利资产和经营性水利资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路子,为建立水利国有出资人制度和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作出努力。 
  四、推进依法治水和科学治水 
  (十三)加强水利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修订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时出台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规定,使各项水事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加大水政综合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防洪审查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依法治水的良好秩序。 
  (十五)抓紧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好各项专业规划。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论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还是水利水电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必须根据水资源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的目标、规模和水平,做到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增加前期经费投入,抓好必要的项目储备,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见效一批。在省计划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省级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建立滚动使用制度。省财政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关系全局性、流域性、区域性的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及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六)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分离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权属管理和规划、调配等重要水事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加快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十七)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项目法人负责相结合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十八)促进水利科技进步。结合云南省情、水情和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重大问题和水利工程技术难题的研究,加大水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力度,加快水利电子政务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步伐。大力培养水利科技带头人,积极引进水利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水利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水利科技的创新能力。 
  (十九)提高水文服务能力、抓好水文站网建设,提高水文测验以及水环境监测的质量和预测预报水平,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减灾、水污染防治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各级政府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地方管理职责,积极支持水文站网建设。水工程建设需要的水文服务,其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 
  五、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建立行政领导任期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水利发展与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奖惩。 
  (二十一)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自身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指导服务。要加强以乡镇水管站(所)为基础的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农村水利健康发展。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建设、环保、国土、扶贫、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努力营造水利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水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惜水、节水和护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的良好局面。 
  各地要依照本决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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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云政党[2003]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速推进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争取用5至10年时间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有力支撑和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形势和任务 
  (一)面临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我省积极抢抓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扩大内需、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广泛、深入、持久地掀起兴水利、治水害、保水土的治水高潮,成效十分显著。5年来,全省完成水利和地方水电投资225亿元,增加水利工程蓄水库容16亿立方米,总库容达到94亿立方米,解决了477万人的饮水困难,建成了48个初级电气化县和1个电气化州,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省水利发展与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资源的开发程度和利用效率低,节约和保护意识差,治水观念和水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水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防御洪涝灾害和改善水环境的形势更加严峻。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水利建设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治水思路,抢抓发展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步伐。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期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前提,以水价改革为突破口,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为保障,加快建设水资源开发、防洪保安、供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六大工程”,逐步构建城乡供水、防洪减灾、水环境保护、水管理、水利法规和水利投入保障“六大体系”,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目标任务。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建成与小康社会相匹配的水利基础设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2005年,水利工程蓄水库容达到100亿立方米,人均年供水能力达355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2300万亩。“十五”期间,解决农村500万人的饮水困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万平方公里,建成4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2010年,水利工程蓄水库容达到108亿立方米,人均年供水能力达365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2400万亩,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乡镇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普及率达50%,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3万平方公里,建成8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消除病险水库险情,初步构建主要城市、江河防洪体系,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利信息网络。 
  (四)建设重点。要加快以“润滇工程”为代表的水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缓解工程性缺水状况;加快以主要江河、国际界河治理和城市防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确保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及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加快以“滇中调水”、“引水济昆”为重点的水资源配置和以人畜饮水解困、乡镇供水为重点的供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现代新昆明等城市群和乡镇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加快以“明珠工程”和国家“长治”、“珠治”工程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推进高原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快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增效和山区“五小”水利为重点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以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为重点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加大水利改革力度 
  (五)加快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步伐。按照“补偿成本治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系,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做到小步快走,逐步到位。对非农业用水要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农业用水要逐步实行按立方米计量,改进收费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加收、减免和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扩大民间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改革项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筹集社会资金。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的水利工程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民间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或BOT等不同形式投资参与建设。建立政府资金的“投入一退出一再投入”机制,加大对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力度,采取转让、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或TOT等各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水利国有资本的滚动发展。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加大重组、改制的力度,吸引多元投资,做到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民营水利的供水价格,允许在政府指导水价范围内,实行协议水价。对防洪工程,要走“以堤建地,以地生财,以财护堤,滚动发展”的路子,治理河道新增或增值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租赁、拍卖。各级金融机构要从切实支持我省水利建设出发,在按照贷款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七)创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确定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新建水利工程,没有落实管理方案的不予立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根据工程建设类型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对单一微小水利基础设施,可将使用权和经营权无偿划归集体或农户自管自用。 
  (八)加强水权水市场理论的研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探索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有序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九)切实加大水利投入。水利是以公益性、社会性为主的基础设施,要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同时,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入机制,使水利的投资总量有显著增加。在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水利的投入要随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增加。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依法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市留用部分中划出15%以上的资金,由防汛部门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尚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要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尽快实施。 
  (十)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国家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小型水利项目以地县投入为主。明确公共财政应承担的建设投资范围及分摊比例,对防洪保安、水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对公益性水利运营工程日常维修和管护支出同级财政应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提高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对各个渠道下达的水利资金,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整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采取贴息、补助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对供水、供电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水利项目,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取向、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加快市场化运作步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要切实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乡镇供水产业化建设。 
  (十一)深入持久地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长抓不懈。要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建立政府规划、政策引导、财政扶持及集体、农户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尽可能集中连片,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劳务和群众自筹资金,要按照“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抓紧组建省水利投资公司,负责省级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拓宽水利融资渠道,提高水利建设的投融资能力。各地要在分清公益性水利资产和经营性水利资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路子,为建立水利国有出资人制度和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作出努力。 
  四、推进依法治水和科学治水 
  (十三)加强水利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修订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时出台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规定,使各项水事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加大水政综合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防洪审查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依法治水的良好秩序。 
  (十五)抓紧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好各项专业规划。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论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还是水利水电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必须根据水资源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的目标、规模和水平,做到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增加前期经费投入,抓好必要的项目储备,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见效一批。在省计划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省级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建立滚动使用制度。省财政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关系全局性、流域性、区域性的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及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六)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分离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权属管理和规划、调配等重要水事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加快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十七)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项目法人负责相结合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十八)促进水利科技进步。结合云南省情、水情和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重大问题和水利工程技术难题的研究,加大水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力度,加快水利电子政务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步伐。大力培养水利科技带头人,积极引进水利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水利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水利科技的创新能力。 
  (十九)提高水文服务能力、抓好水文站网建设,提高水文测验以及水环境监测的质量和预测预报水平,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减灾、水污染防治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各级政府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地方管理职责,积极支持水文站网建设。水工程建设需要的水文服务,其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 
  五、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建立行政领导任期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水利发展与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奖惩。 
  (二十一)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自身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指导服务。要加强以乡镇水管站(所)为基础的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农村水利健康发展。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建设、环保、国土、扶贫、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努力营造水利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水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惜水、节水和护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的良好局面。 
  各地要依照本决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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