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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办理提升国民中学教师教学成效学分班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0 生效日期: 2005-08-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中(三)字第0940105164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0940105164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各地区国民中学教师充实基础学科之教学知能,增进教学成效与提升教育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以下简称大学)。

三、参加对象: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国民中学编制内按月支领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现职合格专任教师,与于该校代理、代课六个月以上之教师为优先。

四、办理方式:

(一)本部于每年视实际需要,择定参加之国民中学名单,依名单中各校教师人数规划学习群组及各群组之召集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并分别函知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二)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本部学习群组名单,由召集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考量视导区、交通便利、进修需求等因素,协同辖属学校或与其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协同辖属学校及大学,规划共同进修时段及进修地点。进修地点得依校外教学相关规定,配合教师需求选定(如教师任职学校、县市教师研习中心等),不限在大学校内办理。

(三)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调查所属国民中学教师对于基础学科教学知能进修需求,并委托大学办理各科学分班,同时调派教师参与前开进修课程。

(四)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或依学习群组与其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共同委托大学办理,若所辖范围内之大学未具有拟开班所需师资,可委托其它直辖市、县(市)内之大学办理,由该大学聘请授课教师至本直辖市、县(市)授课。

五、进修时间:办理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同进修时段以平常教学日为原则,依教师需求辅以于夜间、周末或寒暑假开班;与其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共同办理者,共同进修时段须考量交通因素妥为规划。

六、课程及师资:

(一)每一开课班别为二学分。

(二)课程内容以基础学科之教学为主,基础学科包括国文、英语、数学、社会及自然等科目为优先办理项目。

(三)课程针对辅导学生基础学科能力之增进加以设计,得依本部规划之共同参考课程办理,或依地区特性、教师需求等因素加以调整、规划。

(四)课程设计宜偏重实务,减少理论部分,理论与实务课程之比例约为一比四。课程内容由大学邀请现场实务经验丰富之国民中学教师共同规划。

(五)理论课程师资由大学提供,实务部分则以讲座形式,邀请有经验之国民中学教师、校长或主任等协同教学(如各科之深耕种子教师、教学卓越奖得奖教师等)。

七、补助基准:

(一)全额补助,每班补助之额度以新台币十万元为原则。

(二)每班以招收十五人为原则,开课未满十五人之班级,可依前款补助额度按未满十五人等比例补助。

(三)讲座钟点费及撰(编)稿费应依各该年度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支给;业务费应按实际所需项目之品名、数量、规格,依市价或规定标准核实编列及执行。

(四)非于大学内办理之班次,依实际需要由本部酌予补助场地费。

(五)共同进修地点与开班之大学距离达三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补助外,由本部额外补助授课教师交通费(不含住宿),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之规定核实报支。

(六)调派教师因开班需求,进修地点距调派教师服务学校达三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补助外,依实际需要由本部额外补助交通费;离岛、外岛地区教师需至台湾本岛上课者,或进修地点距调派教师服务学校达六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补助外,依实际需要由本部额外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及住宿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之规定核实报支。

八、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流程:

1.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汇整调派教师名单,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名单提供大学并委托办理所需班次。

2.大学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将实施计划(如附件一)报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后,向本部提出实施计划及经费申请表(如附件二,表列各单位皆需核章)一式二份,至迟应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备文报本部审查。

(二)审查作业:本部就各大学拟定实施计划及经费申请表等数据,依前点所定之补助基准审查后,核定其补助经费额度,并函请各校备文检据报本部请款。

九、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核定补助之大学,应依核定金额备文掣据报本部请款。

(二)大学办理之各项学分班应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办理完毕。

(三)公立大学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检送成果报告一册及经费收支结算表(如附件三)一式三份报本部核结,原始支出凭证应自行留存学校,以供审计单位查核;如有结余款,应纳入校务基金;其未办理事项之经费,应悉数缴回本部。

(四)私立大学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检送原始支出凭证一册、成果报告一册及经费收支结算表一式三份报本部核销;其未办理事项之经费及结余款,应悉数缴回本部。

(五)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十、补助成效考核:

(一)本补助款之运用,应符合计划目标,大学应予以有效掌握活动参与人数、搜集反应回馈意见等,随时检讨改善。大学应将办理各班次名称、各班次活动过程及成果等资料,汇编为成果报告,报本部备查。

(二)大学于各学分班最后一次上课前,应进行「办理提升国民中学教师教学成效学分班意见调查表」(如附件四)之问卷调查,并于班别结束后将「办理提升国民中学教师教学成效学分班意见调查汇整表」(如附件五)连同成果报告报本部。

(三)本部发现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有办理效果不佳者,得随时请其改善。

(四)办理相关活动之资料应由大学妥善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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