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商品交易所9703胶合板期货合约交易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5 生效日期: 1998-03-0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黄艳兰、关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燃料公司广西桂林地区金属回收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机电设备总公司、桂林市金方典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商品交易所9703胶合板期货合约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违规事实: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及其负责人黄艳兰、自然人关剑的违规事实
  1996年11月至1997年3月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 公司及其负责人黄艳兰、自然人关剑筹集6.7亿元资金,在多个席位上,以关剑个人或其他机构的名义,分别开设期货交易帐户,主要由关剑统一下达指令,进行9703胶合板期货合约的炒作。交易初期,他们在不同帐户上统一行动,同时持有多仓和空仓,连续买卖,扭曲期货价格,制造市场持仓量和交易量的假象;交易后期,当期货价格朝着不利于他们的方向逆转时,他们在不同席位上以桂林地区6家公司的名义,几乎 同时建立大量套期保值多单,迫使无货空方纷纷平仓;交易结束前,他们在9703胶合板期货合约上的持仓量曾一度达到同期同品种期货合约市场持仓总量的93%以上,大大超过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15%的限额。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及其负责人黄艳兰、自然人关剑的上述行为,使9703胶合板期货合约的价格从1996年12月的41元/张涨到交易结束时(1997年3月17日)的53元/张,其间最高曾达到55元/张 。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燃料公司广西桂林地区金属回收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机电设备总公司、桂林市金方典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违规事实1997年1月下旬,广西壮族自 治区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燃料公司广西桂林地区金属回收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机电设备总公司和桂林市金方典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上海商品交易所提供虚假套期保值材料,申请9703胶合板期货合约套期保值额度,共获得8万箱的额度,相当于9703胶合板 期货合约最后实物交割量的90%以上。但这些额度在获批准后,上述公司自己并没有使用,而在二日后由关剑用于操纵市场。

  三、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的违规事实
  中国证监会在查处9703胶合板期货交易违规行为过程中还发现,1997年1月15日,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为关剑融资2571万元用于申购“保定 天鹅”股票,获得利息收入51430元。为严肃法纪,保护投资者利益,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6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1995]16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各期货交易所 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证监发宇[1996]35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宇
  [1996]5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宇[1996)169号),经研究决定: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物资发展总公司处以罚款500万元;认 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为期货市场禁人者,三年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二、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负责人黄艳兰为期货市场禁人者,三年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对黄艳兰给予免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对关剑处以罚款20万元,认定其为期货市场禁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燃料公司广西桂林地区金属回收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机电设备总公司、桂林市金方典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生产资料务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燃料公司广西桂林地区金属回收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机电设备总公司、桂林市金方典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期货市场禁人者,三年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建议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处以警告,没收其为客户融资的利息所得51430元,罚款1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关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燃料公司广西桂林地区金属回收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机电设备总公司、桂林市金方典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018100583,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以上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