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17号
水利部:
你部报送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四川草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定向募集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川体改[1993]148号)、《对〈关于四川草坡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岷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的复函》(川体改[1993]164号)及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岷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等问题的批复》(阿府函[1996]117号)、水利部《关于下达1996年度普通股(A股)发行计划指标的通知》(水经济[1997]149号)及《关于同意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水经济[1997]41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岷江水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383.0618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