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棉纺织厂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遂府函[1988]018号)、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关于同意遂宁棉纺织厂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遂人行金[88]第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异地上市复审的函》(川府函[1996]13号)及国家体改委《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19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277.4万股,其中国家持有3137.2万股,法人持有140.2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