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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民四字第0940054080号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民政局。

第3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每张征收规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者,申请人得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缴费。

第5条 本标准所定规费由各区户政事务所受理申请时征收之。

第6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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