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退一字第094252298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铨叙部部退一字第094252298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公教人员保险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 公教人员保险准备金(以下简称本准备金)之主管机关为铨叙部,其管理运用由承保机关办理,并由公教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监督及考核。
第3条 本准备金之来源如下:
一、保险财务收支之结余款。
二、本准备金运用之收益。
三、其它经核定之收入。
第4条 本准备金运用范围如下:
一、支应保险财务收支之短绌。
二、计息垫付属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施行前潜藏负债部分之保险给付支出。
三、存放于承保机关指定之金融机构。
四、投资公债、国库券、公司债、金融债券及其它短期票券。
五、投资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指数股票型基金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之开放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开放型受益凭证)。
六、以避险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项目运用。
前项第二款计息垫付之利率,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本准备金投资于前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比例,除公债、国库券外,均不得超过投资当时准备金净额百分之三十。
第6条 本准备金投资于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原则如下:
一、投资公司债以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之公司债为限,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当时本准备金净额百分之四。
二、购买之股票及公司债以该发行公司最近三年课税后平均净利率在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二年内任一年课税后之净利不得为负数者为限。
三、投资单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债或指数股票型基金或单一开放型受益凭证,其总成本不得超过投资当时本准备金净额百分之三。
四、投资单一公司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五、投资单一开放型受益凭证总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已发行之受益凭证总额百分之五。
投资前项开放型受益凭证,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统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之开放型受益凭证绩效评比中,最近六个月之绩效超越大盘或评比排名在基金净值累计报酬率于所有同类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五分之一,且最近一年之基金净值累计报酬率于所有同类型基金中排名在前四分之一者。
第7条 本准备金之运用,由承保机关拟订年度计画,陈报主管机关转提公教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审定后行之。
本准备金收支运用情形,应按期陈报主管机关转提公教人员保险监理委员会审核。
第8条 退休人员保险准备金之管理及运用,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