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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28 生效日期: 1995-11-2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黑工商发(1995)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的有关规定,非邮电部门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的,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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