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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证券业务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4 生效日期: 1997-12-24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查字(1997)2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公司阳光证券业务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公司阳光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人可重证)违规透支、融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截至1997年7月3日,人保重证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2640万元,获取利息99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
  1、对人保重证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30万元;

  2、没收非法利息收入99万元;

  3、对人保重证总经理廖毓辉给予警告。
  人保重证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人保重证和廖毓辉本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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