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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雷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气象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气发[2003]58号

各设区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杨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落实全国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依法统一组织和管理全省的防雷减灾工作,减少雷电灾害损失,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0号文件),现就加强我省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雷电是联合国确定的全球造成最严重灾害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导致火灾、爆炸、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频繁发生,从卫星、通信、导航、计算机网络乃至每个家庭的用电设备都会受到雷电灾害的严重威胁。特别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不断增多、智能大厦的广泛使用以及社会对信息网络依赖程度的提高,同等强度的雷电灾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面对日益严峻的防雷减灾形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雷减灾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完善措施,强化管理 
  (一)强化防雷电设施建设 
  凡高层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设施及其它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安装防雷电装置。 
  (二)严格防雷电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电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方案经当地气象局所属防雷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局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坚持定期安全检测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电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防雷电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对检测合格的,颁发《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检测范围:高层建(构)筑物、水塔、烟囱;广播电视、通信、无线寻呼台的发射塔、机房;金融证券场所、电力设施、各类仓库、公共设施、共用天线、微波天线、重点古建筑;油库、加油站、充气站、油品经销点、石油液化气储备站(库),液化气经销点、弹药库、炸药库(厂)、烟花爆竹厂(库)、烟草库、药材库、造纸草库、酒精库、制药厂、化工厂、氮肥厂、乙炔厂、氧气厂、天然气厂(站);从事国家事务、经济建设、科研教育、各类培训机构、网吧等部门的计算机站(室、中心)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 
  (四)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制度 
  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由气象部门负责,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局所属防雷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防雷电设施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二)各级气象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视和加强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做好防雷电设施的建设和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各级防雷电检测机构持陕西省气象局颁发的资质开展工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测收费按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是全省境内防雷电安全检测唯一合法证件,持有单位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应随时接受各级气象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气象局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气象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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