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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 1995-10-1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点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十六条、第 条的原则办理登记。

  三、上述答复意见,不适用于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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