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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0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政府及水利水保部门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以县域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林草和基本农田建设为突破口,实施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止2000年底,全区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465.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旱作基本农田40.9万公顷。造林43.3万公顷,种草30.4万公顷;建成水保治沟骨干工程93座,各类小型水保工程2.58万座,打窖40万眼,发展库、井灌溉面积近3万公顷。明显改善了治理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效提高了山区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稳定解决了治理区群众的温饱,对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团结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区水土保持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全区治理任务非常繁重,尚待治理面积仍有近3万平方公里;二是重治理轻管护、重治理轻预防的现象比较普遍,边治理、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有些项目评估论证不够,存在盲目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四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依法防治水土流失重视不够,缺乏对水土保持工作强有力的领导和协调,在资金和人力使用上未形成合力,影响了治理效果。 
  为了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江总书记“再造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加快实现建设“小而富,小而强,小而美”新宁夏的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本土保持工作形势,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水土流失是我区的头号环境问题。根据全国第二次遥感调查,2000年全区水土流失面积36850平方公里,占自治区面积的71.1%,是全国水土流失面积比例最高的省区。更为严重的是边治理、边破坏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1991-2000年十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748平方公里,同期实际水土流失面积只减少了2023平方公里,其余4725平方公里治理成果被新增加的水土流失面积所抵消。水土流失加剧了干旱,破坏了土地资源,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系统安全,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搞好水土保持关系到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关系到江河(库)的开发利用和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将水土保持确定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被作为根本和切入点,为新世纪水上保持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 
  二、加强综合协调,搞好部门配合 
  加强资金计划协调。目前生态建设投资渠道多,投资标准不一,在项目安排上各部门通气不够,存在各自为政、分散投资、重复投资、重复统计、投资大幅增加而投资效益不高的问题。因此.要采取“集中资金,统一计划,统一补助标准,渠道不乱,责任不变,各交其帐,各计其功”的办法,凡是生态建设方面的资金,无论那个渠道,其任务、资金都由自治区计委汇总平衡后统一下达,财政部门作好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督,水利部门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作好水土流失防治规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技术指导、监督,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扶贫、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生态建设中的领导、协调作用,将来自各种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集中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预防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法规规定的职责。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的,凡没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评报告,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土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生产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各级政府和水利、林业、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开、乱倒、滥挖、滥收等违法行为,落实管护责任,加强预防保护,巩固治理成果。当前以生态建设之名搞开发,破坏自然植被的问题特别严重,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乱开滥垦荒地切实加强宜林宜牧山荒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对乱开滥垦土地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因地制宜,突出封禁,科学防治,注重实效 
  我区自然类型多样,水土保持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防治。南部山区要以基本农田建设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人均达到3-4亩基本农田后,其余坡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上的地区,坡改梯以连台梯田为主,降雨300-400毫米的地区,宜建隔坡梯田;300毫米以下地区,基本农田建设要以发展沟坝地、压沙地为主。 
  干旱地区造林要重点抓好四旁林、沟道林、农田防护林(包括梯田地埂林)的营造;种草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作好退耕还草。要把封山(沙)育林(草)、保护自然植被作为水土保持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海原、同心、盐池麻黄山等降雨量300毫米以下地区的山坡地上,禁止大开大挖,营造人工林、草,要把封山(封沙)育林育草,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植被恢复作为重要措施。中部干旱风沙区,要以封沙育草为主,控制采用开发浅层地下水发展林草。 
  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科技成果、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媒体引导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并在治理中集成、优化、推广应用。要抓好科技示范,继续在不同地貌类型区抓好一批机制活、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精品工程,以点带面,不断提升我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平。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为保证生态建设立项正确,方案科学,决策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的磋商机制与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凡自治区立项的生态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有水利、农牧、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科技等部门参加的项目论证。 
  四、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力度 
  认真落实现行的水土保持投入政策,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 
  (一)自治区安排的水土保持资金要随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有条件的市、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二)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山区要划出60%,川区要划出40%以上用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三)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有防治水土流失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并由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四)依法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管力度,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联户等采取股份制、租赁或承包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合理开发治理“四荒”(荒山、荒沟、荒滩、荒沙)。 
  (六)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国际援助等。 
  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建立当地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水利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宁政发[1999]130号)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卓著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水土保持防治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发展、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不仅不能作为政绩,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建立年度例会制度,定期通报、研究、协调水土保持工作。要大力推广彭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经验。各级政府都要有一个建设秀美山川和经济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和清晰思路,一任接着一任干,一级带着一级干,“人接班,事接茬,一张蓝图干到底”,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建立“政府导演,水保搭台,各业唱戏”的运行机制,形成生态建设的合力,稳步推进当地水土保持健康发展。 
 
 

自治区水利厅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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