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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3 生效日期: 2002-09-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2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探矿权市场化建设进程,实现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省厅决定试行运用市场机制有偿出让探矿权制度。现将《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可出让探矿权的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并将拟出让探矿权的建议及有关资料(坐标、勘查矿种、地质地理简介等)于2002年9月底之前报厅地勘处。 
  二、积极配合省厅做好拟出让探矿权区块范围的复核工作,查清区块范围内是否已设立了矿权和有无影响探矿权登记的其他情况。 
  三、认真学习和了解探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探矿权挂牌出让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探矿权挂牌出让条件的市(县),可将工作方案报厅批准,接受厅的委托,在厅指导下组织探矿权的挂牌出让活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探矿权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探矿权挂牌出让,是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出让人)运用市场机制有偿出让探矿权的一种方式。出让人将拟出让探矿权区块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发布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 
  由出让人委托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探矿权挂牌出让。 

    第三条   探矿权挂牌出让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挂牌竞买活动应严格按照竞买规则和程序进行,如发现违反竞买规则,破坏探矿权竞买活动者,将被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四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探矿权竞买人应当事先通过学习或咨询,了解有关探矿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探矿权人的基本条件,是否有能力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出让人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时,如发现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不授予探矿权。 

    第五条   探矿权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探矿权挂牌出让在省级以上报纸、江苏国土资源网站及指定交易场所发布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拟出让探矿权区块简介(范围、矿种、位置)、竞买人资格、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保留价、竞价阶梯、挂牌期限、申请竞买办法等。公告期限不少于20天。 
  (二)竞买人向出让人填报《探矿权竞买申请书》,通过资格审查后,缴纳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并在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请,出让人可调整保留价,重新挂牌出让,或暂时终止该区域探矿权的挂牌出让。 

    第七条   挂牌竞买时间不少于10天。挂牌期限截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保留价,挂牌成交。 
  (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保留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出让的探矿权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八条   竞得人须同出让人签订出让确认书。出让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出让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探矿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探矿权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出让人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条   竞得人弃权或违约的,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可按报价递次另行确定竞得人。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在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天内,将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交易场所和江苏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经挂牌竞买确定的竞得人即为探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其在竞买报价中承诺的探矿权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竞得人在竞买时如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探矿权的,竞买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探矿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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