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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 2002-02-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28日 
 
 
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和煤矿是我省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高发部位,为了及时发现和治理民爆物品和煤矿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监督,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营造社会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系指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和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举报: 
  1、私自生产、藏匿民爆物品的; 
  2、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的; 
  3、国有煤矿违规开办矿办小井的; 
  4、非法开办小煤矿或小煤窑的; 
  5、依法关闭的小煤矿关闭不彻底或私自恢复生产的; 
  6、各类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煤矿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办公地址和举报电话号码、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材料或到被举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陈述举报,也可以越级向上级部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2、被举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事实情况; 
  3、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举报人对自己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应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建立举报记录,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5日之内通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实核实后,按举报的事实和情节给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奖励金额为100-1000元。 
  各级受理部门负责举报情况的确认和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其它方面的特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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