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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7 生效日期: 1997-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国资综[1997]383号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6〕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可相应成立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区县属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事宜。 
  区县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可参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 
 
 
北京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规则及程序(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程序,确保查处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试行规则》(国资法规发〔1996〕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则及程序。 
  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工作在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查处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工作分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认定、处理等阶段。 
  三、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受理及初步核实 
  1.查处办对直接收到举报或领导批办的,以及上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机构批办的案件,应进行登记编号,视情况批交有关处室进行初步核实。 
  2.有关处室对直接收到的举报或领导批办的案件,应先到查处办登记编号后,组织本处室的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3.涉及重大、复杂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查处办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 
  4.需要转区县查处的案件,由查处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经初步核实,确需立案的,由承办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查处办;查处办视情况提出分办意见,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正式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无需立案的,承办处室应将初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查处办备案。 
  五、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查处办和有关处室配合进行。 
  1.由各处室分办的案件,应由承办处室组织进行调查,如需要查处办配合的,可商查处办主任实施。 
  2.由查处办直接办理的案件,查处办应提出承办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商有关处室负责人实施。 
  六、承办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 
  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3.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查处单位的宴请、礼品和在营业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邀请; 
  4.独立、公正办案,不得邀请举报方或被举报方参加调查,未经领导批准也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5.未做出调查结论前,不得轻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 
  6.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承办人在深入调查、取证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领导签字后送查处办审查。查处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一般案件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后,由承办人统一办理案件处理决定书制作等有关事项。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由查处办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八、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有关善后工作,由查处办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九、案件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及时按时间顺序,将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妥善保管、整理,并装订成册,交查处办保存;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案卷时,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可就地借阅。 
  十、一般案件应于三个月内结案。重大、复杂的案件,需延长期限的,承办单位须将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查处办反映,由查处办转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十一、查处工作一经立案,对外一律以查处办的名义进行,统一使用查处办的印章并由查处办统一办理编号,签章、发文等手续。 
  十二、查处办负责填发案件的催办通知书和调查委托书。 
  十三、查处案件结案后,查处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情况适时对案件进行回访,检查办案结果,总结办案经验。 
  十四、对触犯刑律的流失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本工作规则及程序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工作规则及程序自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并由查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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