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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我市属高原山地地貌,全市85%的国土面积为山地、丘陵,地质情况复杂,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昆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各地、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规章。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狠抓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组织防治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增加对防治地质灾害的资金投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的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宣传,普及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尤其是东川、石林等地质特殊地区,基层政府应当建立地质情况调查、巡查制度,并对调查、巡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向上级政府汇报。 
  (二)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认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市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依据经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活动管理。计划负责依据经认定的工程地质评价报告,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三、严格规划编制,加强规划管理 
  (一)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地质灾害是城乡防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昆明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的必备内容。凡没有这部份内容的,应在今年年底前进行补充,并在规划管理中进行有效控制。防治地质灾害规划应明确划定禁建区、慎建区,并提出生态植被建设的要求。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选址关。严禁在禁建区进行除危滑坡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活动。从严控制在慎建区进行工程建设活动。项目选址、移民工程和其它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前,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或虽经评估但未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管理。规划部门要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划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格工程勘察,确保设计质量 
  (一)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作好项目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项目业主用地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严禁无证、越级、挂靠、出卖图签、代盖图章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对工程勘察进行评估的管理制度。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经过评估后才能作为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未经评估、审查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核和施工图审查。 
  (四)大型工程和深坑基础的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截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地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五、严格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禁任何地区、部门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手续的,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手续。对政府部门或单位越权审批、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或项目业主规避行政监督、擅自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建设行为,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所有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必须遵循先支挡、后主体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凡边坡支护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并做好完整的隐蔽工程记录,加强监测和维护。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经济建设活动中(特别是公路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地质灾害损失的,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各自授权负有相关行政职能机构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工作人员防治地质灾害的技能培训,提高县(市)区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交通、水利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东川等地质灾害较为濒发的地区进行勘测调查和技术援助。 
  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昆明的长远发展,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常抓不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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