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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6 生效日期: 1994-07-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440号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的通知>收悉.关于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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