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26198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队(以下简称本队)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置队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队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队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办理一般行政、督察、政风、保安、后勤、文书收发及警卫通信计画之规划与执行及通信系统改善规划等综合业务。
二、第二组:办理无线电通信业务、规划无线电技术运用、施教及各项无线电工程设计执行、无线电机维(修)护及无线电器材增添规划及管理。
三、第三组:办理有线电通信业务、交换总机及话机维(修)护、有线电器材增添规划及管理、地下室管线工程及总机话务等业务。
第4条 本队置组长、技士、技佐、技术员、办事员、线务员、话务员、书记。
第5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