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君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君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铁路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君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国际公司)使用募股资金炒股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广深铁路公司及其他涉案单位以下违规行为:
  一、广深铁路公司的违规行为
  (一)改变募股资金用途
  广深铁路公司作为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其招股说明书承诺募股 资金用于:(I)准高速建设项目13.3亿元;(2)广州东站工程1.7亿元 ;(3)其它资本支出3.7亿元;(4)剩余款作为营运资金和一般资金。1996年12月9日,广深铁路公司董事长葛闻安与君安证券公司所属君安国 际公司签定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君安国际公司受托管理广深铁路公司3亿元资产。协议规定,委托期阴一年,投资收益按 年8%计息,超过部分由委托双方五五分成。1996年12月l1日,广深铁 路公司将1.5亿元人民币转账划入君安国际公司在招商银行罗湖支行文锦办事处帐户。12月12日,又将l,807万美元转到君安国际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帐户。君安国际公司于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1月15日,分两次从其银行帐户划出1.4亿元转给君安证券公司清算中 心,由君安证券公司用于炒股。截止1997年3月21日已获炒股收益4,000万元。同时,君安国际公司又将l,800万美元转到君安证券公司以成 平、康聪公司名义购买B股,截止3月7日这两个公司共持有6种B股计6,745万股。目前,君安国际公司帐户上尚存人民币l,000万元、美元7万元。广深铁路公司董事长葛闻安未经董事会决定,将3亿元募股资金通 过“资产委托”的形式交由君安证券公司事实上被用于炒股的行为超越了董事会的授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 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 二十三条关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的规定。
  (二)违反财会制度,形成帐外资产
  广深铁路公司将君安证券公司12月30日以投资收益名义汇给的2,000万元,末列入投资收益,并将该2,000万元汇给君安国际公司,形成帐外资产,违反了现行会计制度。

  二、君安证券公司与君安国际公司的违规行为
  (一)违规吸收募股资金炒股,超范围经营业务
  君安证券公司是君安国际公司的母公司,明知广深铁路公司“委托管理资产”系募股资金,不但不加劝阻,反而以君安国际公司名义签定协议,交实际由君安证券公司开展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将资金吸收进来,用于炒股。经查,截止1997年4月,君安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 括“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君安证券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超范围经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机构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违规炒作
  君安证券公司在炒作A股中。为规避监管,以4个个人名义开立股票帐户炒作,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帐户”的规定。
  (三)、违规买卖 B股股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君安证券公司和广深铁路公司均不符合B股持有人的条件。然而君安证券公司 为规避监管,以成平、康聪公司的名义大量买卖B股,这一行为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四)君安国际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内开展业务
  君安国际公司是君安证券公司香港注册的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该公司擅自开展国内业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
  根据目前已调查核实的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广深铁路公司、君安证券公司、君安国际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公司》和《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责成广深铁路公司收回委托管理的3亿元资金;
  2.建议广深铁路集团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广深铁路公司 董事长葛闻安、总会计师曾宪创给予纪律处分;
  3.君安国际公司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责 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清理撤销;
  4.暂停君安证券公司股票自营业务半年。君安证券公司应自收到 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下将所持自营股票全部卖出,并在六个月内不得买入任何股票;
  5.没收君安证券公司炒股所得4,000万元。君安证券公司应自收 到本处罚决定之是起两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下将其以平、康聪公司名义购买的 B股股票全部卖出,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君安证券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君安证券公司、君安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