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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 2000-11-1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政办[1999]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结合以前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地质结构复杂,是我国强震多发省区之一,近百年来共发生Ms6.0级以上地震100多次,其中8级以上地震2次,7-7.9级地震12次;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地震破坏区达70多万平方公里,占全疆总面积的40%。地震灾害给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人参照国务院帼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发生了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不同地震灾害和事件的应急管理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和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发布临震预报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三、应急机构体系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兵团、驻军、武警和各有关部门(地震、计划、建设、经贸、民政、宣传、卫生、电力、公安、财政、邮电、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石油、铁路、保险、科技、教育)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是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 
  新疆军区负责同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同志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 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侨)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外经贸厅、水利厅、广电局、旅游局、地震局、电力局、邮电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粮食局、乌鲁木齐海关、铁路局、民航局、自治区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军区、新疆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组成: 
  主任:新疆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新疆军区、武警总队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设在新疆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国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综合联络组 
  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向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汇报灾情、震情等情况;负责传达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建议和意见;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安排专访,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震情监视组 
  负责组织地震的跟踪监视、异常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灾情信息组 
  负责了解、收集、汇总灾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国际联络组 
  负责协调国际援助人员和援助物资来疆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在疆外国人员的救助及离境事宜;负责协调外国救援物资的发放等;负责协调外国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来访。 
  条件保障组 
  负责协调抗震救灾的交通、电力、通信保障;医疗设备、救灾资金和急需物资保障;首脑机关及重要部门的安全保障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分工 
  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区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特别是重点部门)用电供应。 
  5.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内贸主管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外援物资的接收及分发工作。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0.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等灾害。 
  11.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2.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及分析工作。 
  13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震情、灾情,并视灾情表示接受外援意向,提出所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自治区红十字会: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新闻单位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内外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7.涉外事务 
  外办、经贸、海关、旅游、新闻部门: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记者到现场实地采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事部门对申请来疆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有关手续和我方地震专家赴国外考察的出境手续应特殊处理,乌鲁木齐海关和边检、卫检、动植物检、商检等部门要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在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及检疫部门就地验收。 
  发生破坏性地震区域内的外籍专家、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所属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疆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土,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疆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四、轻微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人震后应急期,并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抄报地震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视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组织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新疆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作出反应。 
  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立即将震情报告政府主要领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以争取国家对救灾工作的支持。 
  (三)由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召集自治区有关部门、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导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灾工作。 
  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协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问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驻疆部队、武警总队应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和参加救灾。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六)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单位和规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六、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自治区领导同志迅速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驻疆部队、武警总队、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设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人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区派往灾区的工作队人员、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民政、经贸、涉外部门和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震灾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救援物资和救灾款,并按政府的指标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七、临震应急反应 
  (一)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发布后,地震部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并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各有关部门按应急任务分工检查抢险。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医疗物品贮备、交通、通讯、消防、水电设备、危险品管理、避难场地及疏散路线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近组织转移处于危险建筑中的人员、财物、重要文件等,对要害部门实行管制,限制大型的室内活动。 
  (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消除社会恐震心理,安定民心,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无破坏性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 
  无破坏性有感地震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破坏,但由于人们的恐震心理等原因,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此类地震发生后,地震部门应加强监测,密切注意震情发展,作出震情趋势判断,并视社会反应情况采取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讲话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震情。各新闻机构发布的地震消息必须准确、严禁虚构和夸大其主导,稿件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九、其它事项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或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以上地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地震、民政、建设、公安、卫生、医药、交通、铁路、民航、邮电、水利、电力、煤炭、石油、化工、商业、物资、保险等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地震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三)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更换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预案批准实施后,1999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政办[199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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