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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待遇发放作业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军字第0940094365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94365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十日生效

一、为使经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介派或分发至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服务之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以下简称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之待遇发放作业周延,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待遇之申请,应填具盖妥印信之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检附相关文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待遇申请额度依现员俸级按行政院当年度颁发之待遇标准计算。

(二)薪俸及加给:

1.第一期(一月至六月)应于上一年度十二月十日前申请,如有不足情事,应于当年度五月十日前申请第一期不足数。

2.第二期(七月至十二月)应于当年度六月十日前申请,如有不足情事,应于当年度十月十日前申请第二期不足数。

(三)其它给与(结婚、生育、丧葬、子女教育补助)及年终工作奖金:

1.结婚、生育及丧葬补助: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检附领据、其它亲属未重复支领切结书及相关证件(除户籍誊本外,应分别缴验结婚证书影本、出生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但结婚补助除由各校查验结婚证书正本外,不须检附「其它亲属未重复支领切结书」。

2.子女教育补助:以每学期办理一次为原则,须检附完成注册之学生证正、反面影本。但子女就读国中、小者,由学校负责查验缴费单。

3.年终工作奖金:依当年度相关规定及日期办理,并检附印领清册。

三、申请程序及审查:

(一)直辖市政府所辖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汇整审查后,检附领据报本部军训处申请。

(二)本部中部办公室所辖各县(市)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由本部各县(市)联络处负责列计各县(市)辖区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所需经费,并由本部中部办公室指定各县(市)一所公立学校协助经费代办并检附领据,经本部中部办公室汇整及审查无误后,向本部军训处申请。

(三)私立大专校院:由各校汇计后,检附领据报本部军训处申请。

四、待遇发放与核销: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待遇结报核销,应检附相关文件及盖妥印信之各项表格(一式二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俸及加给:

1.各校须按月(每月一日以后),依现员及薪额标准,由校(院)长、会计、人事、出纳等人员及军训主管签章后,提领核实发放。

2.各校按月核发薪资,须按月缮造印领清册,每季并待遇收支汇总表,于每年各季最后一个月(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待遇发放后一周内,循申请行政程序,逐级审核后,函报本部办理核销。

3.核销之结报表册,其中一份检附待遇专户金融单位之收支详情单

(或对账单),并由审查单位负责稽查待遇发放作业。

4.当年度有待遇结余款或扣缴房租津贴,应于第四季结报时,全数缴回本部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待遇专户,俾利提缴国库。并于结报表册后检附结余款缴费清单及缴费(划拨单)收据影本,据以证明。

5.凡有人事异动(新进、离退、迁调、晋升、改叙),应于印领清册备考栏注明人事命令文号及生效日期。

(二)其它给与及年终工作奖金:于申请时一并检据核销。

五、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一)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待遇申请及结报作业,应分别按本部规定之统一格式办理,所需表格请径至本部军训处网页之档案资源(军训教官待遇表格文件、护理教师待遇表格文件)下载使用。

(二)私校军训教官或护理教师待遇经费,应专款专用,分别申请、结报及建帐列管,不得提前、超额提领或流用、挪用。待遇账户、账号有异动,须循行政程序函报本部、本部中部办公室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局,以免影响拨款。

(三)待遇专户孳生之利息,应留在专户内储存,除支付专户待遇作业划拨所需费用可由利息支付外,其余孳息俟年度结束,应将利息缴回国库(本部私校军训教官待遇专户:户名-教育部、划拨账号-台北邮局01078604号,本部私校护理教师待遇专户:户名-教育部、划拨账号-台北邮局13430071号),并检附缴息领据及利息清单,函报本部。

(四)各校承办人员须严守作业纪律,其因职务异动应将专户经费及收支账册列入移交,各级军训主管应负审查责任,对承办人切实督导,如有违失,按情节轻重依相关法令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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