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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事宜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17 生效日期: 1990-08-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1.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所引起的变更)均应办理变更手续。

  2.同时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的,应分别填写《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并交纳费用,连同原注册证及变更证明一并报送商标局。

  3.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除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及原注册证外,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名的批复文件或其复印年,个体经营者变更注册人名义,可以由当地工商局出具证明。因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变动引起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无须提供证明。
  
以上意见请转告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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