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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16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 2006-03-03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以下34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一、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二、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北京思海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四、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五、北京凯特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六、北京挺立专利事务所
  七、北京嘉和天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八、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九、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一、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二、北京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三、北京太兆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北京中海智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五、北京炜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十六、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七、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八、沈阳亚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十九、延边科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上海申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一、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二、上海翼胜专利事务所
  二十三、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四、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二十五、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二十六、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七、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十八、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九、长沙市融智专利事务所
  三十、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三十一、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三十二、深圳市永杰专利商标事务所
  三十三、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十四、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台湾法人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法规: 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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