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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7 生效日期: 1998-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充分利用我省海的优势,大力推动海洋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目标和步骤 
  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00年,海洋开发取得明显成效。即针对闽东、闽中、闽南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在以海岸带和近海为重点,组织好海洋开发重大战略的实施的基础上,逐步把生产空间向外海拓展,初步建立以海洋水产、港口海运、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滨海旅游和临海工业等为重点的海洋产业体系。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330亿元左右(1990年不变价,下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5%,部分县市达20%。第二步,到2010年,全面开发和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基本建成海洋经济大省,即以海洋高新技术带动新兴产业群的发展,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1700亿元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0%,部分县市达35%,海洋产业开发的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国沿海省份的前列,将沿海地区建设成为海洋产业与现代化港口城市、临海工业区、滨海旅游区、创汇农业区融为一体的经济发达地带。 
  二、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重点 
  1、海洋水产。坚持“快速发展养殖,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扩大远洋,狠抓流通加工,强化法制管理”的方针,重视滩涂、浅海、外海多层次开发,稳定近海捕捞。加快名特优海产品养殖、外海与远洋捕捞基地建设,积极拓展海产品精深加工,开发高附加值的海产加工制品,在沿海地市及水产重点县建立一批大型水产品批发市场,在国外主销地设立水产品外销“窗口”,进一步提高海洋水产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化程度。力争到2000年水产业增加值达到180亿元以上,出口创汇达10亿美元;到2010年水产业增加值达420亿元以上,出口创汇达15亿美元。 
  2、港口海运。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搞好港口建设,逐步实现港口的货物集装化、泊位专业化、装卸自动化、管理现代化、服务综合化。进一步提高我省海上运输业的整体规模和技术素质,改善船队结构,建设结构合理、技术装备水平高、具备远洋运输能力的现代化船队。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积极开辟国际海运干线班轮,发展国际直达航线。建立健全港口服务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港口综合补给、仓储、电讯、包装、代理、饮食服务等业务。争取到2000年建成深水泊位40个,货物吞吐量达6500万吨,其中集装箱运量达122万标箱;到2010年建成深水泊位100~110个,货物吞吐量达1.5亿吨,逐步形成功能较齐全的现代化港口群体。 
  3、滨海旅游。加快开发利用滨海旅游资源,兴建相应的旅游设施,增设旅游景点。采取适度放宽的政策,鼓励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风景区、度假区,并与山区旅游业并线联网,在管理水平上有明显提高,努力把我省滨海地带建设成为具有历史文化、山海奇观、娱乐美食、休闲疗养、商贸购物等多种功能的设施配套和文明优雅并有浓厚地方特色的旅游胜地。 
  4、临海工业。①发展船舶修造业。重点发展大吨位货轮、多用途集装箱运输船、中高档客轮、旅游艇及渔轮等船舶的制造与维修业。近期重点建设福州、厦门、赛岐三个船舶修造基地,中远期开发新建湄洲湾修造船基地。②加强盐化工业建设。重点是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品种,提高效益,特别是搞好中、下游产品的开发与生产。③积极发展与海洋运输、港口建设相关的石化工业。搞好以福建炼化公司的炼油扩建和乙烯工程为龙头项目的石化工业建设,促进三大合成材料、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的发展。在湄洲湾建设石油化工基地,在厦门海沧建立化纤、塑料加工、精细化工和橡胶工业基地,在福州、莆田、漳州一带建设塑料加工业基地。④开发滨海矿业。近期以开发滨海花岗岩、矿砂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并创造条件积极开发其他矿产加工。 
  5、海洋工业。开发利用我省丰富的海洋资源,重点培育和大力发展海洋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海洋新能源利用和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工业。建立海洋药物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大力开发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的医药保健产品。 
  三、加大对海洋产业开发的投入 
  1、增加专项投入。省和沿海市地县都要建立海洋开发的专项投入制度。省级副食品基地生产扶持金用于渔业开发的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省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也要安排一定数量扶持海洋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从1999年至“十五”期间,省计划、财政部门每年安排2000万元(其中省财政1400万元、省计委600万元),用于补助渔港和避风港建设。与此同时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海洋资源调查勘探。“十五”期间计划每年新增浅海养殖面积10万亩,每亩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300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分担。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财政挤一块、海域有偿使用费划一块、各单位和企业积累一块的办法,设立省海洋经济发展基金,作为重点项目资本金。采取转让经营权、土地综合补偿等办法筹措港口建设资金;适当提高航道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增加航道建设投入。 
  2、鼓励多渠道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海洋开发的投入。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鼓励外商以及内陆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沿海投资开发海洋产业。对海洋产业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集团和港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发行股票。 
  3、实行信贷倾斜。逐步建立对海洋开发的信贷投入机制,增加银行信贷投入,扶持海洋产业开发。对海洋高新技术园区、重点基地和重点企业,给予信贷政策倾斜。设立海洋开发贷款企业联合担保基金,贷款企业自愿缴纳贷款联合担保资金,由联合担保基金按会员出资额为其向银行申请一定额度的海洋开发贷款提供担保。保险部门应积极为渔船提供保险,使渔民和渔业企业能够以渔船作为海洋渔业的贷款抵押。 
  四、进一步扩大海洋产业的开放开发 
  1、扩大海洋产业的对外开放。把远洋渔业作为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产业,从1999年到200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扶持远洋渔业、水产加工贷款贴息及相关技术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若干个有实力的远洋船队和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实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综合效益,增强竞争能力。鼓励外商从事和兴办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远洋渔业、海水养殖、海洋运输、海洋旅游、水产加工、海洋科技、海洋环保及临港型工业生产等海洋开发项目,对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可按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享受省政府闽政〔1997〕15号《福建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加强闽台合作交流。继续做好两岸直航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营运规模。延伸福州、厦门两港保税区功能,创办台货交易市场,有步骤地发展对台民间贸易、小额贸易和转口贸易,继续办好台商投资区,鼓励台商在投资区内创办海洋产业。选择条件好、潜力大的连片浅海作为浅海对台合作开发区,借鉴台湾开发水产品市场的经验,积极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组织管理制度以及营销机制、信息、国际渠道等,使之成为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渔业生产经营示范基地。 
  3、加快海岛的开发与建设。实施新一轮海建工程,努力改善沿海岛屿突出部的基础设施,适应对台直接“三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支持县级、乡镇级岛屿的水、电、路建设,争取到2000年,居住3000人以上岛屿实现供电,大部分居民解决饮水问题,一半以上的乡镇级岛屿岛内交通主干线达到三级标准。加快建设海沧大桥,新建或扩建海坛、湄洲、东山等岛屿供水工程。统一规划、引导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小岛居民向大岛迁移,其迁移享受闽委发〔1996〕20号文件规定的“造福工程”搬迁标准。 
  4、建立健全海洋开发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推动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海洋经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地区,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经营基地,对全省起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自我积累和兼并、参股、控股、收购、资产授权等形式,组建一批海洋集团企业。对已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如港口、码头),允许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以出让一定期限经营权的形式回收资金,用于海洋开发的再投资。对竞争性的海洋开发企业,允许向国内外企业或个人转让部分或整体产权,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再投资。 
  5、制订鼓励海洋开放开发的优惠政策。对开发新渔场、新造船只发展外海远洋渔业、围垦造地发展农业、采用新技术培育新苗种和引进新品种养殖的,自有收入时起给予免征3年特产税。对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从事渔业生产的,自有收入起前5年免征农业特产税。保险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渔业、海洋高科技产业等的生产,提供有关风险保障,分散经营风险,保护群众开发积极性。实行“以港养港”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港口建设的国家资本金,并对港口建设免征城市建设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五、大力提高海洋产业科技水平 
  1、重视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大力开展海洋科技普及工作。“九五”期间,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速培养和引进我省争需的海洋科技和管理人才,特别是要培养和扶持海洋科技实业家和海洋优势学科带头人。继续办好与海洋有关的各类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适用人才。要面向海洋开发第一线,全面提高海洋各产业中劳动者的素质。大力开展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和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沿海县(市)、乡(镇)的海洋科技推广体系。 
  2、鼓励发展和引进海洋高新技术。每年从政府科技专款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海洋科技攻关,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中的技术难点;加速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海洋高新技术和设备,广泛开展区域间和国际间的海洋科学技术合作和联合攻关,提高海洋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海洋开发产业化和海洋产业升级。 
  3、深化海洋科技体制改革。有步骤地建立海洋开发重点试验室和相应的中试基地,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沿海地市县结对子,帮助海洋开发产业解决技术难题,有效地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鼓励创办海洋科技开发实体和科工贸联合实体,推动海洋开发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化。支持海洋科研单位、高校根据海洋开发实际需要建立海洋信息网络和服务咨询体系。对于重大海洋科技攻关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鼓励海洋科研单位、高校的科技人员自愿组合,联合攻关。支持和鼓励省外资金和外资来闽开展海洋科技攻关和兴办海洋科技开发和经营实体。 
  六、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 
  1、重视海洋资源保护。实施海洋开发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海洋环境容量的布局和海洋资源保护。港口建设必须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科学、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岸线。加强典型海洋生态、典型海洋景观、历史遗迹等滨海旅游自然资源的保护,严禁在旅游景区内炸石采砂、养殖围垦以及其他破坏性活动。合理利用滨海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好海岛自然资源。加强各类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建立一批濒危、珍稀水产物种保护区。加强水资源监测,防止赤潮的发生。严格制定和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渔业法规,强化渔政管理和渔业法规教育,严禁非法电捕、炸鱼、毒鱼等活动,切实保护渔业及珍稀水生生物资源。 
  2、加强海洋环境规划与保护。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勘察,制订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综合性海洋开发保护规划。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综合整治陆地污染源,控制陆地污染物入海量。加强近岸海域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向海域倾倒放射性废物及对海域产生永久性污染破坏的污染物。严格执行围海造地的科学论证制度,凡围海造地务必经所有涉海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严格论证,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围垦造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尽快建立海上自动监测网,全面监测我省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3、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海洋防灾减灾意识。继续抓好海岸防护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形成多林种、多层次的林带防护屏障。进一步健全包括海洋气象在内的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防御系统,用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海洋预报台和观测站,增加海洋浮标站,提高海洋适时探测能力和预警预报准确性。建立海上救助机构,提高应付突发性海难事件的能力。 
  4、加快海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我国有关海洋开发和环保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海洋开发、海洋环保法规,以规范各方面的关系,促使海洋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抓紧本省区域内的海界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海洋开发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强化海洋的国有资源管理。 
  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大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的跨世纪工程,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和本《实施意见》,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闽政〔1997〕18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水产支柱产业的决定》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海洋经济全面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细则,逐级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部署,扎扎实实抓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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