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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产业化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 1997-08-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7]23号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加强水利建设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建国以来,我省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水利工程设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水利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全省水利工程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水利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已成为制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利建设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现就推进全省水利产业化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水利建设摆到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水利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领导,做到领导到位,计划安排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坚持“以水养水、以水兴水”的方针,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社会合理承担与水利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相结合的产业化发展机制,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 
  二、水利建设工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负责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跨市、跨流域引排水工程,重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县负责本辖区重要河流的治理和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乡(镇)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 
  三、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的投资将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增加;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投资的比例,水利建设投资由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使用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列支。市、县财政必须将水利建设投入列入当年预算,并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留的公积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对水利工程建设所需信贷资金给予扶持,并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节水灌溉、农村饮水与乡镇供水等项目及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开辟专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和长期信贷。 
  四、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兴办水利事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凡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资金。 
  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数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以资代劳。 
  五、积极争取国外政府援助和贷款,扩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国际合作。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外商独资、合资或采取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加快水利水电开发,各级政府要在税收、价格、土地占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六、实行“以水养水、以水兴水”的方针。水利工程的供(排)水价格,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对各类用水进行分别核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可按照满足运行成本、费用、税金、归还贷款本息及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同期物价平均上涨指数每3年核定一次。为促进节约用水,推行合同制供水,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制水价。 
  七、继续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实行“以电养电”。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水电上网电价按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每年可按全省平均电价变化水平相应调整。新建电站在还贷期间,逐步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农村水电的电建基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建设。 
  八、推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深化水利经济体制改革。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建国有企业集团或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国有水利投资主体的代表,按照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对国家需要控股、参股的项目进行投资。 
  九、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县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并加强管理。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水利厅要尽快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防洪除涝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优化配置,严格管理,节约使用,防止流失;对供水、水力发电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经营性资产,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对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包括水资源、水域、岸线、滩地、土地、水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要积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 
  努力盘活水利国有资产存量,吸引增量。可以采取出租、抵押、转让、折股等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批准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十、进一步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水库除外)、小流域和“四荒”的经营使用权,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租赁或者实行有偿转让。鼓励农民自办水利或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采取供需双方协议定价的办法确定。 
  十一、积极扶持水利单位兴办经济实体。水利事业单位要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税务部门在税收上要予以照顾。 
  十二、建立健全县、乡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按县或流域组建抗旱、排涝、山区建设等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兴办水利开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提高其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县、乡服务体系建设予以扶持。对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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