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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节目带分级认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广一字第0940624905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一字第0940624905Z号令订定发布;并自即日生效

1、录像节目带之分级除依「出版品及录像节目带分级办法」第12条至第1、6条之规定处理外,各级别有关性问题、裸露、恐怖、血腥、残暴之认定原则,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有关裸露之认定:

限制级:可全裸,但近距离不得暴露生殖器官及阴毛部份,远距离应遮掩。然为剧情需要,无性行为、猥亵意味或渲染方式之裸露不在此限。

辅导级:得保留1.上半身裸露2.背面全裸3.透过毛玻璃或其它有遮掩的全裸,但均不得有猥亵镜头出现。

保护级与普遍级:仅得保留1.六岁以下的儿童全裸2.以裸露上半身为常习者。

二、有关涉及性行为之认定:

限制级:1、明显渲染性行为,属于猥亵的镜头,例如:口交、夸张的性行为,性行为过程的具体描述或生殖器官的抚摸等,应予删剪、禁演或遮掩。

2、脱离常轨之性行为镜头,例如鸡奸、轮奸、尸奸、兽奸、使用淫具等,应予删剪或遮掩。

辅导级:1、为避免对少年在「性」方面产生误导作用,不得有强暴过程的细节描述,有关性及有性暗示的露骨脏话对白或声音。

2、剧中人虽着衣,但从其动作可以明显看出涉及暴力、凌辱,猥亵暨变态等性行为,应予删剪。

保护级:涉及性问题者,除不得有前二款之情形外,并不得误导儿童对性之正确认知。

普遍级:不得有任何性行为、色欲动作或对白出现。

三、有关恐怖、血腥、残暴等暴力行为之认定:

限制级:残暴、血腥及恐怖的动作在成人无法接受的情形。例如:过度描述杀人或虐待动物、严重违反人道精神者,应予删剪。

辅导级:残暴、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响少年身心健康或引发模仿者,例如:杀人或自杀方法的细节描述,身躯被残杀后喷血腐烂情形,应予删剪。

保护级:残暴、血腥、恐怖程度足以影响儿童身心健康或引发模仿者,例如:以匕首、利器等架于颈项胁迫等,应予删剪。

普遍级:不得有任何对儿童发生不良影响之残暴、血腥、恐怖镜头及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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