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南京市计划委员会和南京市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九五年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宁计财字[1995]60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报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宁政函[1995]18号)和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宁体改字[1992]16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按现行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19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