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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5 生效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1994]110号

  为了加强对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信息的发布 
  我省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的单位为省气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其中3天以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对社会公开发布;中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 
  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需考虑气象因素时,只能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警报)、气象情报等气象信息为依据。其他行业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以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内部发布本专业天气预报,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它部门或公众发布天气预报和警报。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天气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公开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播出或定期刊登天气预报,须与有关气象局商定使用协议,只能由当地气象台(站)按时直接提供适时天气预报,一律不得发布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天气预报信息,也不得将气象部门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转给其他单位向社会公布。 
  凡属商业、经营创收性的广播、电视、报刊、自动答询电话、寻呼台和信息台等商品信息媒体,需播发和刊登天气预报内容的,必须与省气象局(或当地气象局)所属有关气象台(站)建立固定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二、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的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江、河、湖、库水文情报预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确认和公布省内主要河流洪水的编号、量级和性质;省内长江、汉江过境站的洪水可由其报请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确认后公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 
  有关汛情分析与展望预报的材料,属保密性质,仅供领导参考,一律不得公开报道。 
  一般性水旱情况和灾害,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公布。发生特大水旱灾害的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发布。 
  各新闻单位报道全省(或本地)阶段性的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情况,可向省(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了解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公开报道。 
  为了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水情、雨情、旱情和水旱灾害信息,各级气象部门、水利部门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不能各自为政、封锁情报。 
  三、疫情的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省内各类人员发生传染病疫情,由省卫生厅在卫生部授权范围内作出通报或对外公布,各级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的统计、传递和报告工作,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发生传染病流行时,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传递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或协迫他人隐瞒或谎报传染病疫情。 
  畜禽发生传染病疫情,由各级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在上级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发表省内畜禽疫情信息;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畜禽疫情信息保密制度。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帮助畜禽场或饲养户诊断时,如发现畜禽有重大疫情或发生新的传染疫病,必须将诊断试验结果,报省畜禽防疫机构认定备案后,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各新闻单位报道省内畜禽疫情信息时,必须征得地、市以上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发表。 
  四、农作物病虫信息的发布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农作物病虫预报的重点是做好粮、棉、油、果、菜、茶、桑、糖等主要作物病虫,特别是大区流行性病害和远距离迁飞性害虫的预报。各级植保站要加强调查、严密监测,必要时须进行会商、力求做到预报及时、准确,为有关领导部门制定防治决策、指导农民适时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 
  农作物病虫预报分短期(距防治适期10天以内)、中期(10至30天)、长期(30天以上)、超长期(跨年度乃至若干年)预报和对突发、暴发性病虫发布警报。省级病虫测报机构重点发布中、长(超长)期预报,地县级病虫测报机构主要发布中、短期预报和警报,乡级农技站可根据县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发布本乡的短期补充预报。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及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农作物病虫预报的技术与方法,其研制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可向病虫测报机构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但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及其它形式公开发布。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病虫测报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病虫预报意见,应及时转至当地病虫测报机构供他们分析研究,若有较大分歧,要实事求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在进行防治准备和决策时,以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为主要依据。 
  新闻宣传部门不得发布病虫测报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病虫预报。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追究。 
  五、地质灾害信息的发布 
  地质灾害主要指崩塌、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和地裂缝等。其信息发布主要有地质灾害的年度通报、地质灾害的预报、地质灾害灾情报道和报告。 
  地质灾害年度通报,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年度总结,系内部资料,不公开发布。 
  地质灾害的预报,是指地质灾害临灾前的预报和报警。一般地质灾害的预报,由地、市、州、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后,报同级政府发布;位于重要城镇、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的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报,根据地方政府的报告由省地质矿产局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国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在我省专设的防治指挥机构除外)。 
  一般性地质灾害的灾情报道,由地、州、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和提供。重大地质灾害的灾情,由省地质矿产局核实和提供。新闻单位报道全省阶段性的地质灾害,可向省地质矿产局了解情况,经省地质矿产局批准后发表报道。地质灾害报告,是省和地、市、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质勘测单位进行调查后所编写的专题性报告,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防治对策时提供依据,一律不得公开发布。 
  六、地震信息的发布 
  (一)地震预报的发布 
  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及地震影响的预测。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中期预报,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测区作出防震工作部置。同时报告国务院。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预报,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向社会发布。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情况紧急,各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要明确提出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损害估计,以便采取相应的防震抗震措施。该预报在预报期限内有效,到期未震时,有关部门应重新研究,由原发布机关做出撤销或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及地震工作者、群测点及测报员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均不得向外泄露,更无权对外发布。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新闻及其他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抗震、防震措施的宣传报道,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供稿,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报道。涉及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的宣传报道及写实的文艺创作,在发表前应征得省级地震部门的同意。 
  (二)地震宏观现象与震灾损失的发布 
  地震宏观现象是指人们直接观察或感觉到的,以及利用简单仪表观测到的与地震有关的各种异常现象,主要包括人感现象、地下水、动植物习性、气候、各种物理化学现象及其他宏观现象,由地震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收集和落实,省地震局负责发布。 
  地震灾情是指地震造成的灾害程度,主要包括经济影响、人口影响、环境影响、次生灾害等,由省地震局组织调查评估;地震灾情由新华通讯社供稿或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地震局发布。凡涉及地震对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安定等影响的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省地震局的同意。 
  (三)震情的发布 
  省内发生的有感以上地震(ML≥3.0级)或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有明显影响的地震,由省地震局编写震情简报及时上报省政府。对省内发生地震情况的报道,由新华通讯社供稿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震局供稿。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意见由省地震局提出,需公开发布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震局发布。凡涉及震后地震活动趋势意见的宣传报道,应事先征得省地震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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