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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订定发布全文37点
一、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特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及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订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局通行费人工征收之作业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要点处理之。
三、本要点所称作业管理,系指依法向通行本局辖管公路之车辆征收通行费所需办理之各项业务。
四、本要点所称设备,包括人工收费作业管理所需之计数系统、监控系统、供电系统、交通管制系统及相关设施等均属之。
五、本要点所称收费员,系指经本局指定在收费车道担任收费工作者。
六、本要点所称警察单位,系指依法执行勤务之国道公路警察机构。
七、本局应赋予各收费站站名,并由本局编定代号以便配合计算机数据处理。
八、收费站正式成立前六个月,得先设筹备小组,并视实际需要进用相关人员,办理筹备事项。
九、收费站所需人员,应于各该站正式成立前一个月完成进用。
十、收费员之雇用由本局或授权收费站公开甄选。
十一、为增进收费员之工作技能,俾提供较佳服务,收费员均应接受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
十二、收费员应予编列工作代号以利收费作业。
十三、收费员轮值收费勤务均按月预先排定,其因业务需要奉派超时工作者,超出当月一般公务员上班时数之部分,应依实际超出时数发给超时费,每小时以一日薪资八分之一计算。
十四、收费员于排定勤务以外时间,因奉派代班或增开车道勤务者,应按实际代班时数发给代班费。但代班时数不得累计为当月超时工作时数。
十五、通行费之征收由收费站负责,派员于车辆通过时收取之。
十六、收费找零应迅速确实,「现金/回数票」车道兼售回数票。回数票专用道仅收回数票,不收现金,不售回数票。
十七、为便利汽车驾驶人购买回数票证,本局得在各收费站、服务区及委托代售单位预售。
十八、回数票证背面未盖本局关防或伪造、涂改、污损、消戳、打洞、作废者均无效。回数票证发售后概不退还。但费率调整时,得于公告期限内补足差额更换新票证使用,逾期无效。低费率回数票证不得以补足现金方式通行高费率收费车道,高费率回数票证通行低费率收费车道亦不得找差额。
十九、车辆不遵守规定缴纳通行费,收费站应将该车辆之车种、牌照号码、通行时间、行驶方向及特征等予以记录。
二十、不照章缴费车辆应由收费站查明车主后寄发补缴「通行费及作业费通知单」限期补缴,并填写「不照章缴费车辆资料通知单」移送相关警察单位依法处理。
收费站应设置登记簿随时登记追、补缴情形。
补缴费款应于当日列帐。若经查对车籍资料系因收费员疏失致通报资料错误无法追缴时,应由收费员负责赔缴。
二十一、不照章缴费之追缴期限,自收费站寄发补缴通知单起一个月为限,逾期未缴收费站应再寄发补缴通知单乙次。
前项费用未达新台币300元者,经催收逾五年仍未缴纳者,收费站得检具有关凭证影本报局注销。
五年内累计达新台币300元以上者,应依规费法及公路法等相关规定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二十二、补缴通行费及作业费用得利用邮局或其它方式汇寄收费站。
二十三、缴费证明单、回数票证及各项通行票证由本局统一制发。
二十四、各种票证应视同有价证券,予以妥善保管,并登录其号码。有关收费票证之领用、发售、登记、保管、审查等另订收费站通行费人工征收作业程序规定之。
二十五、各种票证除于背面印制本局关防外,收费员应于缴费证明单及收回通行票证加盖日期戳。发售回数票时,应将每本封底之收据联加盖日期戳。收回之回数票证则以打洞及销戳作废。
二十六、服务性车辆得凭本局核发之公务通行票证通行,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经常性服务车辆,以本局所属因公执勤之公务车,工程车及国道公路警察局所属在本局辖管公路上之警察巡逻车等为限。
(二)非经常性服务车辆,以应本局有关单位邀请或根据契约规定支援本局处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车、警察巡逻车等为限。
二十七、公务通行票证,由各收费站、工程处、国道公路警察局及局本部主管车辆单位径向本局洽领,并应核实发给使用,其使用规定如下:
(一)经常性服务车辆,由各该车辆主管单位发给,使用时应详填使用单位、使用人姓名、车号等记录,并停车缴付,经收费员查验无讹后收执放行。
(二)非经常性服务车辆,俟车辆通过时由收费员报告值班室值班人员后,由值班室发给相同数量之票证交收费员收执。
二十八、收费站对通行费之收缴、帐务、票务、报表之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回数票证、通行票证及当日已盖章未发出应作废之缴费证明单等,均应逐日核对妥为保管,以凭查核,经存留六个月后销毁。
前项应销毁之票证,应依会计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九、收费站收费作业,采全日二十四小时轮班制,有关人员均应参加轮值上班。
三十、收费勤务派遗应依下列各款办理:
(一)由收费站按月预为排定并报局备查。
(二)排班不受星期例假日之限制。
(三)在不影响业务范围内,对日夜勤务之编排,应力求公允合理。
(四)值勤收费员之配置应与开启车道及交通量之多寡密切配合。
三十一、车道开启、关闭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车道之开启数,由收费站视交通量情形适时机动调整。
(二)车道开启、关闭及收费员交接班均应注意人员及车辆之安全,妥善处理。
三十二、当车道发生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或设备故障时,收费站应实时作适当之处理。
三十三、收费站收费设施之使用维护应按其构造、性能与原厂说明确实办理,如有故障应即设法修护,对重大故障无法在短期内修竣时,应报请本局处理。
三十四、收费亭之车辆计数系统开关,由接班收费员负责操作。
三十五、车辆计数系统之时间校正及其资料输出,应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三十六、本局对通行费及票证等之帐务处理及稽核按本局会计制度办理之。
三十七、本局有关主管单位应派员督导考核各收费站相关业务执行成效,并应随时研究收费管理兴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