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劳动局、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1-29 生效日期: 1980-11-29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局)、劳动局(厅):
  近来,有的省市询问已转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中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现将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执行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告。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革委会,各局:
  现对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他们的工龄计算问题暂作如下的规定:
  1.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雇佣的职工,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可与转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内的宗教职业者(指神甫、修女、牧师、传道、僧尼、道士、道姑、阿訇、师娘等)其在宗教单位任职期间,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他们的工龄可从各教正式成立市级爱国组织之日算起(各教成立爱国组织的具体日期:天主教爱国会一九五六年四月成立;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一九五五年五月成立;佛教协会一九五四年二月成立;道协筹委会一九五六年八月成立;伊斯兰教从上海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一九五九年一月成立算起)。
  3.对一九七八年六月前已按有关计算工龄规定办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