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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 1995-06-08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5]11号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冀证[1995]12号文《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70号文《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问题的批复》,1995年5月3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9日、4月22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关配股问题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0934.6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753.37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6181.29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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