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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等《关于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23 生效日期: 1991-03-2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1]综061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水产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附: 
 
 《关于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和科技事业有着重要意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会议通过颁发《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市也曾以厦政(82)108号发布了《保护有益、珍稀动物的通告》、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1)1号发出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务院的《紧急通知》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猎枪、弹具狩猎管理。购卖猎枪一律须经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持枪证》,禁止使用军用枪支狩猎,发现非法持有猎枪或使用禁用猎具的,一律收缴,并予追查。狩猎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无证非法狩猎的予以追查,严禁在厦门岛(包括水域),鼓浪屿、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城镇以及旅游区、风景区、部队营区、国营和集体林场狩猎和打鸟,严禁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厦政〔1982〕108号《通告》所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白鹭、苍鹭等动物。 
  二、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经营和出口管理: 
  1、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须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办理。厦门、集美、杏林、同安、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可加强检查,发现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律没收,并予追查。 
  2、宾馆、饭店、餐馆、招待所不得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养殖、加工、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亦必须依法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集贸市场不得出售,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出示《狩猎证》,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予以追查。 
  3、查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活动,国家重点保护和限制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出口,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口岸检疫、商品检验机关和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分别管理检疫、检验和查验放行,否则不得受理,并予追查。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各级林业水产、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林业;渔业;环保;工商的法律法规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任何人或单位,都坚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予以惩处。 
  四、切实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指导,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当作一项重要职责,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厦门经济特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新闻教育单位都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级林业、渔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口岸检疫、商检和海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工作,为形成我市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新风尚而努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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