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08408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花莲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08408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本作业程序依据花莲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三款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未担任该学年度校长出缺、续任学校或候选校长任职之学校职务者。
(二)该学年度未参与遴选者。
(三)最近五年未受申诫以上处分或民、刑事处分者。
(四)无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回避者。
三、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四款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未曾对本县各级学校进行关说、请托者。
(二)与本县各级学校无商业往来行为或未经营本县各级学校用品者。
(三)最近五年未受民、刑事处分者。
(四)无应依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回避者。
四、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三、四款委员产生,依下列程序遴聘之:
(一)依其资格要件由相关组织及本府教育局各推荐各类代表六名,其中相关组织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名以上系具原住民身份者。
(二)由本府教育局及相关组织代表,依第二点及第三点规定访察前款推荐人选,倘有不符,推荐单位应补行推荐。
(三)筛选出各类代表名额之三倍人选,于该学年度遴选作业会议召开前十分钟,依各类代表名额公开抽签产生后,由县长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