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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委员会教师校长及家长会代表遴聘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6 生效日期: 2005-06-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08408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花莲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08408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本作业程序依据花莲县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三款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未担任该学年度校长出缺、续任学校或候选校长任职之学校职务者。

(二)该学年度未参与遴选者。

(三)最近五年未受申诫以上处分或民、刑事处分者。

(四)无应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回避者。

三、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四款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未曾对本县各级学校进行关说、请托者。

(二)与本县各级学校无商业往来行为或未经营本县各级学校用品者。

(三)最近五年未受民、刑事处分者。

(四)无应依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回避者。

四、本自治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三、四款委员产生,依下列程序遴聘之:

(一)依其资格要件由相关组织及本府教育局各推荐各类代表六名,其中相关组织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名以上系具原住民身份者。

(二)由本府教育局及相关组织代表,依第二点及第三点规定访察前款推荐人选,倘有不符,推荐单位应补行推荐。

(三)筛选出各类代表名额之三倍人选,于该学年度遴选作业会议召开前十分钟,依各类代表名额公开抽签产生后,由县长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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