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主会二字第094000450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会二字第0940004502号函核定发布全文11点
一、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之编制,依本要点办理。
二、前项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包括业权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业权基金)及政事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政事基金)二部分,凡涉及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部分,称业权基金半年结算报告;凡涉及特别收入基金、资本计划基金及债务基金部分,称政事基金半年结算报告。以上各特种基金,简称各基金。
三、各基金半年结算报告,应本重要性原则,就已发生权责之重大事项为整理纪录,其所列货币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四、各基金半年结算报告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目录及封底,依照本要点规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并于封面加盖印信及封底由基金主持人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该等印章并得以套印方式处理)后,依本要点规定分别送达主管机关、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编送后,如发现其中有不当或错误,应修正后通知上开有关机关。
五、各基金半年结算报告书表一律采用A4直式横书,两面印刷编印;其载列数据应与六月份会计月报一致。
六、为配合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及综计表汇编之整体作业时效,请各基金及其主管机关,依规定编制日程表办理。
七、编制附属单位预算分预算之基金,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八、主管机关对所属基金依第四点规定陈报之半年结算报告,应予审核,于八月一日前将审核结果送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但由主管机关编制半年结算报告者,免填查核结果。
九、行政院主计处应就各基金编送之半年结算报告,查核汇编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及综计表(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
十、行政院主计处应于八月底前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及综计表(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函送审计部。
十一、各基金依本要点规定编制之各种书表,其编制之期限、份数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