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外交部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1 生效日期: 1999-09-11
发布部门: 外交部
发布文号:

外交部今天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发布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件的一种。持上述护照和旅行证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上述证件人员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也可办理签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的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开始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向世界各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样本及有关说明材料,并希望各国和各地区积极考虑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持有者免办签证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9年9月1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