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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0 生效日期: 2001-07-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2001]60号

为配合《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令)和《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检[2000] 234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现将《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条件
(一)一般条件
  1.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经营集装箱场站业务。

  2.具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3.具有可存放进出境集装箱及装卸货物的场地。

  4.具有完整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5.具备集装箱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提供有关集装箱入/出场站货物流信息和拆箱/装箱动态。

  6.其他检验检疫需要的条件,如相应的场地,辅助设备及劳力。

(二)专项条件
  1.对于经营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场站,应当具有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环保等辅助设施及拆箱检验检疫场地。

  2.对于经营装运危险货物的场站,应当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3.对于经营冷藏箱适载性能检验的场站,应当具有专用的冷藏集装箱冷藏性能检测的设备及场地。

  4.对于经营熏蒸业务的场站,应当备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申请》及相应资料。

  2.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预审后,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3.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指派由三名以上熟悉集装箱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4.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代码,有效期为二年。

  5.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登记。
  
三、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的集装箱场站,根据工作条件、工作情况及管理水平,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2.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的场站的有关人员将进行定期培训。

  3.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已取得登记集装箱场站的监管中,发现违反《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登记证》。
  
2001年7月30日
  
附: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
  登记号:
  经考核审定____________________集装箱场站条件符合《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的规定要求。
  特发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进出境集装箱场站代码编写规定
  对取得《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证》的场站,其代码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处的各直属局(见各直属局代码表);第H部分由字母“CC”代表集装箱场、货运站;第三部分由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企业;如:31CC0003中,其中“31”代表上海检验检疫局;“CC”代表集装箱场、货运站;“0003”代表上海检验检疫局编列的顺序号为0003的上海进出境集装箱堆场登记企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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