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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5 生效日期: 1991-04-05
发布部门: 国家地震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国家科委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局对外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协议项目的类别
  一、由国家科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已列入我国政府与国外政府之间科技或经贸合作协议的派出或接待项目,称政府间协议项目。

  二、国家地震局蔌经国家地震局批准的以局属有关单位的名义与国外对口部门签定的议定书、纪要、计划书、备忘录中所确定的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合作研究、技术培训、共同设计、联合观测等活动,称部门间协议项目。

  三、由国家地震局提供部分外事经费资助或提供外汇或国际旅费外汇额度的临时出国或邀请来华等活动,称其他项目。

  四、各单位自筹经费安排的邀请来华项目和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项目不包括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项目的要求

  五、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应在协议规定的合作研究领域和批准开放的地区内安排。

  六、合作与交流项目应遵循“洋为中用、以外事促内事”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家地震局或本单位的重点科研工作、重大的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科研项目、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项目以及为我急需的某些先进应用技术。

  七、任何新增加的合作项目应有国内不同来源的科研或业务经费的保障。
              
项目的报批手续

  八、经所在单位批准,向国家地震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国家地震局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表1),详细填写以下各项内容。:
  (一)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题目(中、英文);
  (二)中、外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
  (三)项目目标;
  (四)有关申请项目的国内研究情况(附主要参考文献);
  (五)申请者对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和主要成果;
  (六)国际上在该领域的研究情况;
  (七)国外合作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和特点(附主要论文题目);
  (八)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草案;
  (九)预期研究结果;
  (十)国内主要协作单位和参加者;
  (十一)拟对外提供的资料、图件(包括大比例的地形图、卫片、航片)以及工作场点(野外工作需另附平面路线图);
  (十二)合作经费预算。较长期的项目按年度开列,包括接待费、出国机票费、合作研究的业务费和其他配套经费、以及对方可能的投资额或仪器装备品种、数量;
  (十三)有关项目的准备工作和与国外联系情况(附与国外联系的主要信函及译文);
  (十四)单位学术组织以及局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学术审核意见。

  九、对方主动向我提出的合作项目,以及国内其它有关部门共同资助的、国内报批手续需我局办理的合作项目,我方对口参加者也应按以上手续申请报批。

  十、后续使用项目也应作为新的申请项目按以上手续向国家地震局报批。

  十一、已获批准项目跨年度的项目活动,不需另行申报,但需在年度外事计划中,按已批准的规模,报翌年拟派出或接待的人月数,并在具体实施前上报有关工作计划。
               
项目的审批

  十二、政府间协议项目属于我局承担的国家项目。国家地震局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或接待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部门间协议项目,由国家地震局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审批意见,其中人员的派出或来华计划经国家地震局审核后,送国家科委审批。国家地震局每年第四季度末向国家科委报送翌年对外科技交流等合作计划。
  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经国家地震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科委或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十四、其它派遣出国或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合作与交流项目,由国家地震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实施计划的制定

  十五、经国家地震局批准的项目,即可与对方联系并商定具体的合作研究工作或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年度派出和接待计划。

  十六、合作项目的工作计划经双方商定后,应在实施前上报国家地震局复审。国家地震局对计划中的出或来华等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接待文件。

  十七、合作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增上新的合作内容,应上报国家地震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未获批准前,不得自行更改计划或应允对方。

  十八、涉及到不对外开放地区或对外提供保密资料的项目,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项目的执行

  十九、要做好执行前的业务准备工作,对每一个参加交流和合作活动的成员要确定明确的任务和具体的要求。

  二十、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身体健康、回国后能起较大作用并且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具有外语独立听说能力的人员出国。

  二十一、派出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涉外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参加合作与交流活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二十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审查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

  二十三、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我驻外使馆、领馆保持联系,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未经授仅,不得对外擅自承诺义务。

  二十四、所有批准和出国项目,应在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必须提前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由派出单位向国家地震局提出申请报告。未经国家地震局批准,不得擅自延期。在国外执行合作项目期间,如需要前往别的国家或参加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学术活动,也应事先向派出单位申请,征得国家地震局电函同意。

  二十五、所有项目在批准后一年内,如尚未确定国外合作者或尚未执行,项目即被撤消,不再保留项目经费。
          
项目执行后的总结、验收与评审

  二十六、所有结束项目,应分别在十五天和二个月内写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一式两份交国家地震局国际合作司。出国项目要认真填写《留学(包括短期出访)期满回国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二十七、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向局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单位领导汇报出国期间的有关情况。

  二十八、为扩大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效益,合作与交流项目所取得的资料和结果,按“震发外(1991)83号《国家地震局关于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和执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资料汇交办法》”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国家地震局前发的《关于执行对外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审批暂行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在国家地震局国际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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