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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国旅行的外籍华人丢失护照要求我法院出具证明书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6-16 生效日期: 1973-06-16
发布部门: 外交部领事司
发布文号:
关于回国旅行探亲的外籍华人遗失护照要求我法院予以证明的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法院直接出具证明,而可考虑采用如下的办法处理,即首先由本人写一份声明书,说于何时何地遗失何种护照,然后由遗失地点的接待单位,如华侨旅行社或国际旅行社出具证明,证明经调查核实其护照确系遗失。如本人要求法院(或公证处)证明,可由县、市以上人民法院(或公证处)证明旅行社的印章属实。
   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业务统一由公证机关办理,法院不再办理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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