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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作为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4]2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我省作为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的函》(黑政函(2004)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同意你省为国家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为环境教育试点城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大庆石油管理局、鸡西矿务局、七台河市矿务局、双鸭山矿务局、鹤岗矿务局为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单位。
  希望你省在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的过程中探讨开展全社会环境教育的基本方法;探讨加强环境教育,降低环境执法成本的基本经验;探讨政府、社会、企业支持环境教育事业的途径;探讨学校环境教育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及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国际交流的方式方法。为黑龙江省的生态建设和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我局将关注试点过程中的有益经验,适时组织交流、研讨和报道,广泛宣传,促进全国环境教育工作不断开创新的局面。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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