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出[200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我市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制度,根据2003年12月3日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和2003年12月26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会议意见,经报市政府批准,自2004年1月9日起,市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经营性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今后按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四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