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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4 生效日期: 2000-10-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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