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 六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