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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消除或者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3]83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请示》(大环发[2003]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并参考有关国际惯例,为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采取的处理、处置以及监测等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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