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请示》(大环发[2003]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并参考有关国际惯例,为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采取的处理、处置以及监测等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